2005年10月3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故意支付假币是否犯罪

董先生问:
  邻居冯某在清点买东西找回的零钱时,发现有一张十元票面的人民币是假的。他当晚把这张假币拿到夜市上花掉了,请问这种行为算犯罪吗?
  本报作答:刑法第172条规定: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……”
  冯某应将收到假币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但他又把假币花掉,此行为是错误的,但尚未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程度,所以不构成犯罪。